三部门:国企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

15325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扫一扫,分享文章

文章二维码

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即可打开当前文章

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吗?

有用 无用

已有 人觉得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