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世创投涉嫌涉嫌非法吸储 两负责人被逮捕

西安海世创投涉嫌涉嫌非法吸储 两负责人被逮捕

2011-05-14 09:05:52    896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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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高新某写字楼里,“海世创投”的大幅标识仍挂在大厅内 本报记者 闫文青 摄

  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李彪) 如果你在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过投资代理,请在5月25日以前与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联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公司两名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警方希望尚未报案的投资群众及时与警方联系。

2010年6月29日,警方接到群众报案称: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侦支队立即展开侦办,同年7月27日立案侦查。

  随着调查深入,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华初、执行总裁尹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水落石出,两人已被依法逮捕。该案于日前已移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5日,公司注册资金3888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项目的投资与投资管理的咨询;企业重组的策划及经营管理、企业及个人资产管理的咨询;企业产权的投资咨询(金融、期货、证券、基金除外);房地产的投资及开发;技术研究的开发与转让;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等等。记者了解到,该公司董事长唐华初系湖北人。网上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963年7月,大学本科学历,先后主导投资十余家非上市公司。

  目前,警方已落实受害群众100多人,涉案资金上千万余元。办案民警表示,案件具体结果需等检察院和法院最终审理判决,但现在仍有部分投资群众未报案。为确保投资群众利益,进一步落实海世公司非法集资金额,依法追缴款项,希望相关投资群众尽快到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报案。

  报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

  报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海世公司签订的“创业投资代理合同”复印件。

  3.与海世公司签订的“创业投资承诺出资合同”复印件。

  4.海世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联系人:冯警官、刘警官 (联系电话:029-86756311)。

  报案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2号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大楼16楼1608室

  手段

  以高额回报为名吸收存款

  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如何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办案民警介绍,2009年6月以来,该公司的业务人员通过打电话、组织股权投资推介会、路演、散发宣传单等公开方式,以“创业投资代理”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承诺年收益率10%,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等诱骗社会公众与其公司签订“创业投资代理合同”,购买其所谓的集合资金计划,以受托管理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昨日上午,记者在经侦支队二大队恰好遇到一位前来报案的市民。在他所拿的与陕西海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创业投资代理合同”上,上面提到“本合同代理资金,以股权或特别股权的投资方式,在即将在创业板或主板挂牌上市的高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并有年收益率的相关承诺。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者告诉记者,去年5月份时他遇到自称是陕西海世创业投资公司的小伙子发展客户,称这家公司正在为另一家公司的上市筹集资金,一股五块多钱,上市成功后就可以翻好几倍。他给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后,不断地有人打电话邀请他参加该公司的推介会。

  投资者肖某则表示,他自己与海世创业投资公司签订了“创业投资代理合同”,向该公司交纳了50000元的投资款,投资期限为一年,在合同中该公司为其登记为55000元,其中5000元是公司给其承诺的利息。

  正是高额的利息回报承诺,让很多市民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将自己的积蓄投到了该公司。

防范

市民投资时要有自防意识

  类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事件已发生过多起,媒体也多有报道,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市民上当受骗?究其原因,受骗群众缺乏金融知识和防范意识,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案民警表示:“少数群众投资欲的增长与投资经验不足的结果。由于少数群众缺乏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被一些暂时的假象和繁荣所迷惑,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条件。”

  民警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的产生,还有另外三种原因。一是资金短缺与发展矛盾。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解决资金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以缓解资金压力。二是个别犯罪分子为一己之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聚敛钱款,供己挥霍。如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有限公司郝永生等集资诈骗案。三是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阔,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资金容易转移,调查取证难,案件侦破周期长,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不打不管”的错觉,强化了其作案心理。

  民警建议,打击和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除了公检法严厉打击外,还应该从源治理。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验资时,要依法审验,保证客观、真实,保证资金确实到位;工商部门严把注册登记关,一旦发现公司和企业骗取登记的,坚决不予审批,一经发现从事此类活动的,立即注销或变更登记,并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劳动等部门要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保证生产经营真实、合法。“广大群众更要增强警惕和自防意识,不要贪图天上掉馅饼,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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