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中萃公司与深圳傲盛霞公司十年股权纠纷尘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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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中萃公司与深圳傲盛霞公司十年股权纠纷尘埃落地

2020-07-27 13:00:06    42924次点击               发布者:李铂岩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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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报头条 日前,广东揭阳中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榜昭兴致勃勃地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法官递交股权回收执行申请书。值得庆幸的是,林榜昭经营的“中萃”公司与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整整打了十年官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421号二审判决,受害方“中萃”胜诉。
      “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十年马拉松诉讼,总算赢了!正义战胜了邪恶,最高法院的法官水平就是不一般,公平公正!”林榜昭兴奋地告诉记者。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十年来,揭阳“中萃”公司与深圳傲盛霞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朱镇辉、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先后在广东和湖南提起诉讼,由于某些关键性的证据存在争议,缺乏鉴定,导致中萃一方不能依法维权。加上对方合伙设置连环合同陷阱,导致中萃一方较为被动。
      林榜昭介绍,十年前经朋友引荐与深圳中技公司老板成清波认识,主要是出于成清波在某央企担任高管的胞弟。在取得林榜昭的信任后,成清波随后开始策划上市公司重组或变更股权从而带来巨大收益。
      林榜昭回忆,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30日,成清波先是介绍深圳市傲盛霞公司参与股改和重组,签订由“岳阳恒立、揭阳中萃、深圳傲盛霞”等三方合作的重组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最初的“三方协定”,就是以帮助岳阳恒立扩大再生产为名,成清波积极“建议”揭阳中萃老板林榜昭向社会资本融资。当时对企业发展自信满满的林榜昭出于对企业扩大生产的需求,2010年12月15日,成清波的“建议”得到实施。对资本市场涉世未深的林榜昭在成清波说服下,由揭阳中萃拿出3000万股权“过户”到深圳傲盛霞名下,作为股权质押担保,重组一个月后,深圳傲盛霞再将股权“归还”给揭阳中萃。
       本以为通过重组和融资可以盘活企业,扩大生产,但令林榜昭始料未及的是,由于成先生的虚伪导演,以及做人做事的不实在,让自己经历了一场艰难的痛苦的噩梦……
       律师介绍,深圳傲盛霞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注册资金3.05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名义上的股权质押,实质上变成了股权过户,签订“过户”协议后,岳阳恒立大股东由揭阳中萃变更为深圳傲盛霞(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成清波顺利地掌控了岳阳恒立的决策权。
       本来根据协议承诺,“待岳阳恒立恢复上市一个月内将5213万股(3000万股按合同增为5213万股)岳阳恒立股份无偿划转(返还)给揭阳中萃”。但是到期协议没有兑现。
       此后,一直延续到2012年12月22日,而这期间,成清波多次与林榜昭应付性地沟通,在成清波的游说下,揭阳中萃、深圳中技、成清波、深圳傲盛霞、中国华阳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华阳)等签订了一个五方协议。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复印件)

   然而“五方协议”存在巨大陷阱,实质上就是一个骗局,司法鉴定其协议签字和盖章均为伪造。“五方协议”第三条约定:揭阳中萃将持有的岳阳恒立5213万股票中的4000万转让给深圳中技和成清波,价格为4亿人民币(3年后的2015年11月22日到期偿还)。该协议由央企“中国华阳”为深圳中技和成清波本人提供担保……
       事实上,傲盛霞公司系代中萃公司持有股权,并非股权的实际权力人,其无权将涉案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傲盛霞公司与华粤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据了解,2013年10月8日,傲盛霞公司与华粤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1月3日,傲盛霞公司持有的5213万股恒立实业公司股权即被中萃公司申请查封。傲盛霞公司所持有恒立实业7035万股股权中,仍剩余1822万股股权,而华粤公司在支付了3500万元后,至今未要求傲盛霞公司过户,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深圳傲盛霞公司的实际操控人成先生至今还在表演“连环计”,狡猾的狐狸是逃不过猎人眼睛的!玩小聪明的企业老板,终究会抱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成先生应该长长记性,曾经触犯刑法受到上海某法院的刑事处罚。法律的底线是不能碰的,玩套路害人害己,搞连环合同妄图回避法律责任的企业,是不可能得逞的,违法违规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部分扫描)

   值得庆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421号二审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该判决,一方面,深圳傲盛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将5213万股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返还至揭阳中萃公司名下的手续;另一方面,一审案件受理费2992358元,其中2892358元由深圳傲盛霞公司负担。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林榜昭和他的揭阳中萃公司依法请求深圳中院强制执行。 (记者南雁 通讯员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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