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烟公然利用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网民抗议

陕西中烟公然利用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网民抗议

2014-07-11 08:57:40    946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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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网上爆出陕西中烟在西安各媒体,包括大型LED显示屏,大量投放烟草类广告,遭到网民的抵制,而且一些烟草广告显示在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网民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参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前对烟草广告的管理主要可依据的法律是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烟草广告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不过,长期以来,由于规定非常宽泛,不够详细,因此对烟草广告的管理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公约,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
2005年中国政府10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的90天后在华生效
按照《公约》规定,《公约》对我国生效3年后,所有卷烟制品的包装上,要印上不低于30%面积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警语;5年后,就要杜绝所有的烟草广告,包括各种形式的形象广告、促销和赞助。

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在《公约》生效后,这些“广义性烟草广告”将

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第13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四条更明示:“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以前听说过“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广告语因涉嫌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被北京市工商局责令停播。

现在的烟草企业,大多数都是多元化发展,什么物流、房地产、烟草、旅游等等,他们的广告没有提及具体的产品,而是以品牌建设推广为主。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30日国家行政管理局第46号令发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
申报条件: 1.烟草合法生产和经销企业;2.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4.填写审批表。3.其它证明材料;2.商标注册证
办理程序:受理;核准;发证。
承诺期限:7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烟草广告审批表一式三份
(3)、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5)、发布烟草广告的质量检验报告。
(6)、发布烟草广告的注册商标证。
(7)、发布烟草广告的合同。
(8)、发布烟草广告的场地使用证明。
(9)、发布烟草广告的样件或照片。
(10)、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文·本报记者 李 禾

当前,广告法正在修订中。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这份《修订草案》中的第20条、21条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却引起了41位公共卫生界的专家联名致信人大法工委。他们表示,《修订草案》为烟草广告留下了空间,也是对烟草危害健康“手下留情”。

——新闻缘起——

中国每年140多万人吸烟致死

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等举行的“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交流会上,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烟办公室主任梁晓峰说,吸烟导致全球每年近600万人死亡,其中60余万人是死于二手烟的非吸烟者。作为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现有3.5亿吸烟者,约7.4亿被动吸烟者,其中的500万是青少年。中国每年因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了140万,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4.6%。吸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已成为中国面临的最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之一。

空气中的PM2.5污染让公众恐惧,但根据《2010年全球疾病负担评估》报告,2010年室外空气PM2.5污染居中国首要致死风险因子第四,排在饮食结构不合理、高血压、吸烟之后。“我国有20%的肺癌死亡可归因于大气PM2.5污染,但可归因于吸烟的达到了40%。”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阚海东说。

据权威机构测试,在15平米的房间里点燃2根卷烟,室内空气PM2.5浓度在瞬间超过500毫克/立方米。而这些PM2.5成分包括镉、多环芳烃等几十种致癌物质。

阚海东说:“我们在参与全球疾病负担评估时,换算公式是主动吸烟1支等于在日均PM2.5浓度670毫克/立方米的空气里呼吸1天。而所谓的‘爆表’,即PM2.5浓度超过500毫克/立方米的上限。在今年年初,雾霾最严重时,北京日均PM2.5浓度约在400到500毫克/立方米,大致相当于主动抽不到1支烟。在我国现阶段,抽烟还是最大的健康问题。”

研究发现,吸烟不仅会导致二手烟危害,还存在“三手烟”。即吸烟产生的有害物质会附着在衣服、墙壁、地毯、家具甚至头发和皮肤表面,持续对他人,尤其是对孩子造成健康伤害。

梁晓峰说,烟草广告能诱使不吸烟者开始吸烟,特别是青少年;还能诱使吸烟者吸更多的烟;能弱化想戒烟者的戒烟意识;能诱使戒烟者重新开始吸烟;能抵消或弱化控烟政策的效果……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明确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广告全面禁烟能降低烟草消费

“成功的控烟经验证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能够有效降低烟草消费,特别是降低青少年群体的吸烟率;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广告禁令的国家中,烟草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实施部分禁令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了1%,我国就属于这1%。”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教授说。

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结果显示,13至15岁的学生中,48.5%在过去1个月看到烟草广告,2%的学生收到过烟草公司的免费烟草制品,69.7%的学生在电影电视中看到吸烟镜头,许多学生表示将来会吸烟。

2013年一项针对中国、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与巴西5岁至6岁儿童的调查显示,85%的中国儿童能够识别一种以上烟草制品的商标,位列被调查六国之首。

“列举法”为烟草广告留下空间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0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梁晓峰表示,我国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中对于烟草广告的禁止只限于5种媒介、4类场所。但即使在这些《广告法》已明令禁止的媒体和场所,烟草广告仍未绝迹。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教授说,烟草业通过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传递的错误信息,误导着人们对卷烟制品的成瘾性和致死性的

认识、引诱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购买欲望,促进烟草消费。而《广告法(修订草案)》列举了不能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载体,似乎比原《广告法》增加了几种传播媒介。

但采用列举法,永远不可能列举“穷尽”所有烟草广告载体,如烟草业已在采用的烟品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花样翻新的广告、促销与赞助载体。

当今世界,新的传播媒介层出不穷,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修订后的广告法,如果采取这种列举法,很快便会被各种新形式烟草广告所突破。同样,既然应当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那么在所有地点,无论室外、室内,凡是烟草广告都应在被禁之列。列举一些不许设置的地点,只会为烟草广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如烟草制品在分销过程和零售店的广告、促销与赞助,以及不在列举项目中的商场、超市、少年宫、网吧和公厕等。

梁晓峰等专家建议,《广告法》应强调的是“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也就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观点声音——

增加烟草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罚款数额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烟草、酒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出现吸烟、饮酒形象的;使用未成年人名义、形象的;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饮酒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的。”

“我们认为,既然所有烟草广告都要禁止,第21条内容还有何必要对烟草广告提出所谓‘要求’?好像合乎要求的广告或只要经过审批的烟草广告就是合法的。”吴宜群说。

因此,吴宜群等专家建议,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广告的内容;在第28条增加“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禁止烟草广告的具体办法”;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增加对烟草广告的罚款数额。

王克安表示,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保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职责。烟草危害人民健康,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烟草业是健康危害型产业,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其发展。“我们殷切希望,《广告法》有关烟草广告修订,必须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为基本原则。这是关系到我们民族和后代健康的大原则。”

原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协和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杨功焕教授表示,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并已在中国生效八年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其实,《公约》这一条款的世界其他国家所有语言文本,毫无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唯独在中文文本中,由于中国烟草业的坚持,将“全面”翻译成了“广泛”,为烟草广告留下了“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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