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脑出血被认定工伤 陈家山煤矿不服状告省人社厅

工人脑出血被认定工伤 陈家山煤矿不服状告省人社厅

2015-11-19 17:25:54    4802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分享到:

本报讯(记者张志杰)煤矿工人蔚某工作时间倒在了岗位上,医院检查发现系脑出血,经申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后认定为工伤,但是煤矿认为蔚某系突发疾病倒下,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认为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昨日,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来自全市45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100余名领导干部旁听庭审过程。

工人被认定工伤煤矿不服提起诉讼

2010年8月1日,陕煤集团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以下简称陈家山煤矿)与蔚某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5月17日,蔚某被该煤矿安排在425卸压巷井下工作,工作期间,工友发现蔚某趴在风筒上不省人事,遂喊人救助。后蔚某被送往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俗称脑出血),注明原因不明。

2014年11月25日,蔚某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人社厅审查后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省人社厅经调查核实,认为蔚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于今年3月20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蔚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陈家山煤矿认为蔚某受伤系自身原因,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还认为省人社厅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程序违法,遂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省人社厅做出的工伤认定。新城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家山煤矿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中院副院长杜豫苏担任审判长,上诉人陈家山煤矿、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以及第三人蔚某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均出庭应诉。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蔚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受到的伤害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其二,今年3月20日,省人社厅赴煤矿调查取证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且在调查取证的当天即做出工伤认定,程序是否违法。针对上述两个焦点问题,法庭对省人社厅行政职权、工伤认定事实依据、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调查。

陈家山煤矿认为蔚某系自身疾病原因(高血压)导致倒在工作岗位上,认为工伤认定依据的蔚某工作时摔伤引发脑出血的事实不存在,且没有目击者,不应认定为工伤。蔚某的家属及代理人称,煤矿每年都组织对职工体检,今年4月份体检蔚某并没有查出高血压,且从来没有高血压史,认为蔚某因自身疾病导致倒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事实。由于没有目击者,再加上蔚某因受伤至今言语不清,相关细节无法说清。

针对第二个焦点,陈家山煤矿认为,3月20日下午,省人社厅一名工作人员赴煤矿调查取证,当天返回到西安已是晚上,但是工伤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当天即做出,认定书上也只有该工作人员一人的签名,不符合规定,程序违法。省人社厅称,早在2005年8月,原省劳动厅印发文件,明确在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协助原省劳动厅办理陕西煤业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工伤事故调查等工作。3月20日,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会同该公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张某共同调查蔚某受伤情况,并做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不存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形。

经过近3小时的调查、质证,法庭认为蔚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脑出血,无法排除由伤害所致,对陈家山煤矿认为蔚某的脑出血不是工作原因引起的不予确认;对省人社厅做出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结果,建议省人社厅加强规范行政行为。最终,法庭认为省人社厅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驳回陈家山煤矿的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庭审现场,有一群特殊的旁听者,他们是来自全市45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100余名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认真听完庭审,这些旁听的领导干部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据了解,这次旁听活动,由中共西安市委依法治市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联合市中院共同组织。

这篇文章好看吗?

已有 人觉得挺不错!

下一篇
陕煤澄合董东公司50108综采工作面开始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