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京龙钨钼”钍辐射“阴霾”或将消散

宝鸡“京龙钨钼”钍辐射“阴霾”或将消散

2016-08-08 11:15:37    1995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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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只有单位有,除养老外其它社保都没有,也没有给我们在专业的医院体检。在辐射和粉尘岗位上,我们整天提心吊胆。最近有一个职工都检查出问题了,我们怎么办?”7月中旬,宝鸡京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钨钼)部分职工向记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
  7月27日、28日,记者连续在宝鸡市太白县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
  职工反映:有人身体已出问题
  来信反映称:“京龙钨钼生产环节需要添加氧化钍,而这期间会产生钍和电离辐射以及粉尘。依据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应对一线职工建立工作人员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三个月到专门的医疗机构检测一次,然而公司没有这么做!在这里工作三四年甚至七八年都没有给我们做专业体检。”
  “工作才四年的我被核工业四一七医院(陕西省临潼职业病医院)检测出白细胞减少,肢导低电压且右肺增重,医生建议不宜再从事这份工作。”京龙钨钼职工李起太告诉记者,他说本来体检没他,这还是他争取来的体检。
  后来李起太到宝鸡市中心医院自己重新做了一次检查,结果相同,他一下子六神无主了。这让原本神经就紧绷的京龙钨钼职工更加诚惶诚恐。“我手都浮肿了,却不知道身体剂量有多少?”“都不给戴的,个人剂量仪有啥用”“我们没有社保,也没有专业的检测,太可怕了”“出现问题了没劳动合同咋办?”这些成为众多职工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他们开始为自己的身体健康“居安思危”。
  随机调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7日下午,记者在前往京龙钨钼调查,但因相关负责人均不在而未能落实,记者紧急将了解到的情况反映给了太白县总工会。
  28日上午,在该县总工会副主席郭军峰的协调下,记者见到了京龙钨钼有关负责人,对方称这些问题不存在。记者持27日在该公司随手拍摄的“2015年员工目标责任考核表”花名册进行了随机抽取调查。
  通过让企业方回避,记者对王新贵、王秉奇、王新俊、张宝军、白军虎等人现场采访以及对缑利明、苏东峰、郭永亮电话采访进行了核实调查。
  核实结果显示:一、职工未持有劳动合同属实;二、未缴纳医疗、住房等社保属实;第三、生产流程中的烘料、压制、中频烧接(以前是锤镕)、矫直、旋段203、202、链拉等环节都有辐射危害。但职工专业职业病医院体检有的上班七八年才做过一次,有的四年做过一次,有的两年一次,有的工作四五年一次都没有。第四、个人剂量仪有人称每天佩戴,但更多人称以前佩戴过,大多数时间没戴,今年压根就没发。第五、所调查职工普遍要求单位按规定缴纳四险一金。
  京龙钨钼:不对之处立即改正
  28日中午,记者和郭军峰等人与京龙钨钼总经理吕向党、工会主席刘文缴进行了沟通。
  在京龙钨钼工会会议室,记者见到了该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和失业保险的有关凭证。刘文缴告诉记者:“工伤和失业不用职工缴费,大家可能不清楚。而劳动合同签订了两份,一份在公司存底,一份用于养老保险,保险机构需要原件,所有职工的手里就没有了劳动合同。”
  而吕向党称:“多数职工是周边农民,在农村缴纳了合疗。曾征集过大家的意见,都没有愿意办理医保的。”
  在调查采访意见的反馈下,吕向党、刘文缴感觉到了公司的不妥之处。吕向党代表京龙钨钼承诺:劳动合同8月1日发放到位;医保、住房等社保将征集所有职工意见尽快办理。同时,吕向党表示目前个人剂量检测是宝鸡市疾控中心利用个人剂量仪在做,不可能改变。另外,专业辐射身体检测每两年在核工业四一七医院做一次,是根据规定来的。
  在本报关注和太白县总工会介入下,京龙钨钼职工担忧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8月2日,反映人告诉记者,见到了张贴的落款日期8月1日,内容为“关于集中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事项的公告”的公司京龙企字(2016)11号文件,但未见到发放劳动合同。记者从刘文缴处获悉,目前京龙钨钼采用一边登记办理社保事宜,一边发放劳动合同。针对所反映问题后续落实情况、时常不佩戴个人剂量检测仪能否检测出正常的个人剂量以及身体出现“异常”的李起太问题,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本报记者王何军实习生焦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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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涉辐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涉辐单位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救治和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保健津贴、休假、休养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和保障。
  保健津贴标准和休假、休养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等条款规定,未按规定监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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