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等:不得撤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

省委组织部等:不得撤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

2010-03-04 08:54:06    1815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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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针对我省部分国有企业存在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 《关于坚决纠正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2008年12月,省委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在改革改制中,要保证工会机构独立设置和组织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或工会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限期恢复。为贯彻落实省委和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的 《关于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我省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把工会组织撤销、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被大量裁减等现象。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强调,必须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意见》指出:我省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企业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市和有关部门党委 (组),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必须充分认识深化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健全工会组织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使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会机构的问题尽快得到纠正和解决。
    《意见》强调:由于工会与党的性质不同,其群众性与党的先进性要求不同,工会必须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和行政的隶属机构,否则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党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表彰。要始终坚持企业工会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意见》要求:对在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其他工作部门的企业,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整改的领导责任,落实整改工作部门或专人。要把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列入企业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和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并予以细化分解,与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时限,坚决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企业工会组织的独立设置。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上级工会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 (奖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等评先树优中,对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企业内部工会组织不健全、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一律实行 “一票否决”。对已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工会,若存在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会工作机构被合并,又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纠正的,将撤销其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对在企业改革改制中随意减少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拖欠工会经费等问题,企业党委和行政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足额划拨工会经费。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业,以及荣获省、部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企业,要带头落实整改工作,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按规定全部实现工会机构独立设置,使企业工会依法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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