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派出所逃跑是否构成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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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派出所逃跑是否构成脱逃罪?

2012-03-05 11:11:19  ·   248次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06117凌晨,张某伙同冯某、雷某,在华阴市某水泥制品厂,盗走焊把线、电缆线(价1587元)。当天中午,三人开车拉着被盗窃的物品行至华山玉泉办北洞村,在村西的地里用火焚烧电缆线、焊把线的外皮,取得里面的铜线,准备离开时三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在派出所讯问时张某逃跑。

二、分歧意见

此案在审查中,对三人构成盗窃罪不成异议,但张某是否构成脱逃罪,存在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脱逃罪。张某既不是从羁押场所,又不是在押解途中逃走。张某虽从派出所逃走,但尚未被押解,不处在押解途中的状态。派出所的讯问室不是看守所的讯问室,不能被视做羁押场所。不符合脱逃罪中“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脱逃罪。张某被派出所抓获后暂时控制在派出所的讯问室,此时派出所讯问室可以被视为看守所的延伸。符合脱逃罪中“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构成要件。

三、作者评释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张某不构成脱逃罪。理由如下:

(一)、构成脱逃罪的关押情形有两种;一是在羁押场所;二是在押解途中。本案中,张某是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内而不是在看守所的羁押场所内脱逃。张某被抓获只是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被关押在看守所,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控制。派出所的讯问室不能被视为看守所羁押场所的延伸,更不能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不能人为地对“羁押场所”扩大化,否则将得出错误的结论。

(二)、张某暂时留置在派出所,不属于押解途中。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应视为押解途中,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逃跑的是脱逃行为。本案中,张某暂时留置在派出所,不属于押解途中。

综上,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脱逃罪的本质特征,故其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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