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出首份《调查令》 法院要求政府机关积极配合否则追责
首页 > 资讯 > 陕西

陕西发出首份《调查令》 法院要求政府机关积极配合否则追责

2016-09-08 09:35:09  ·   1937次点击

昨日(9月7日),华商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针对一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案件,渭南市中院发出了全省首份《调查令》,调查令要求相关国土、房管部门配合律师收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

  调取登记信息受限

  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据了解,某银行渭南分行与韩城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五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强制执行一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渭南市中院依法于2015年12月5日终结了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

  今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向渭南市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渭南市中院向西安、渭南、韩城的国土、房管部门出具《调查令》,申请调查和执行案件相关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这份调查令申请书显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房管、国土等部门调取多个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因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限制,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无法自行调取……”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授权申请人调取相关登记信息。

  渭南市中院就此问题多次召集《调查令》专题会议,近日发出全省首份《调查令》。调查令明确要求,接受调查人“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同时载明了指定的证据,如妨害调查令执行,法院将依法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渭南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律师调查结果,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本案恢复执行;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不恢复执行,并将密切关注该《调查令》的实施进程和效果。

  无理由拒不协助调查

  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9月5日,省高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5种。

  “非常好的开端!”申请首份《调查令》的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说,“以前律师去政府部门、物业公司等地方取证非常困难。调查令制度终于出台,律师被赋予了一定的调查权”。

  拿到首份《调查令》后,王丽萍已去了西安、渭南的土地、房管部门,“(各部门)配合的还不错。”同时她也提出,法院出台调查令制度后,还需要继续完善细则并争取相关政府部门出台对应的文件,得到各个部门的配合才能更好发挥调查令的作用。

下一篇
中纪委通报101起典型案例 涉及陕西三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