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与犯罪”水火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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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与犯罪”水火不相容

2013-05-09 09:37:01  ·   36次点击

最近观看了《职责与犯罪》系列警示教育片,心灵受到很大震动,也得到一些启示:

一是廉政无小事,善恶一念间。一些党员干部在嬗变到犯罪嫌疑人之前都曾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光环,都曾发誓要为党为人民奉献终身。但面对漫长的诱惑过程,却因“恶小而为之”,终将毁于一念之“蚁穴”。看似偶然,其必然性在于放松学习,放弃理想信念,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最终虽因“努力”而成就了岗位,却因忘记职责、以权谋私而沦为罪犯。深刻提示了“职责与犯罪”的辩证关系。!

二是奉献索取不等同,职责犯罪不混淆。奉献与索取、职责与犯罪,看似两个范畴的概念,但对于某一个体来说,却是同因共果的逻辑关系。很多职务犯罪者,自认为在索取、在犯罪过程中还是很努力地为人民服务的、对岗位尽职尽责的,从而混淆了奉献与索取,职责与犯罪的界线,在犯罪的歧途中越走越远,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无数实例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为官者,如果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一味不择手段地索取个人利益,留给自己的将是无尽的泪水和悔恨,留给他人的将是活生生的警示和震撼。

三是职责与犯罪水火不相容、更不是两条平行线。两者不能共生共存,更不能相互兼容。有为官者认为,自己为党和人民出了力、办了事,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其实,尽职尽责、为党为人民忠心耿耿办事,是为官者之本份、是必须的。否则,就不配为官。党和人民已经给予了你应有的回报。如果因为替党和人民出了力、办了事就另外伸手捞好处,那就是以权谋私、就是犯罪。还有人认为,替别人办事,别人给点好处是应该的。结果是,逐步演变成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又是地地道道另一种以权谋私的翻版。可以说,职责与犯罪有你无我、有我无你,水火不容。如果谁想把为官作为捞好处的平台,那他迟早会“摊上事儿、摊上大事”的。

掌权者必须清楚:要么清清白白为官;要么不要为官。否则,不仅最终会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还会害了自己和家人。

(李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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