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医改工作要点 将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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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医改工作要点 将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2010-03-04 09:27:20  ·   21次点击

  《天津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出台

  医改新举措七大亮点

  1 到今年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9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以上,参保水平居全国前列。

  2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

  3 社区看病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对象医药费一站式报销。进一步改革结算方式,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院预付标准,缩短医保结算周期。

  4 公立医院全部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建立生产、供应保障机制。

  5 改扩建塘沽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和宁河县等区(县)级医院,加快实现每一个涉农区县都有一所三级医院的目标。

  6 无偿向全体市民提供18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常规免疫规划疫苗达到11种,预防12种传染病。

  7 制定本市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抓紧研究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问题。

  本市再推医改重要新举措,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昨日,《天津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出台。《要点》强调,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保障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加快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运行机制,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多元化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实现人人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广

  亮点:到今年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9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以上,参保水平居全国前列。

  《要点》提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覆盖面。全面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乡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工作;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到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95%。

  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学生、儿童、城乡老年居民(60岁以上)和低保、重度残疾、特困救助家庭人员及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到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以上。

  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亮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

  《要点》提出,要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出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的办法、扩大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覆盖范围,使城镇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达到75% 、城乡居民平均报销比例达到55%。

  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对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按医疗机构级别、缴费档次分别报销30%、35%、40%。

  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办法,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

  医保结算模式探索新途径

  亮点:社区看病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对象医药费一站式报销。

  进一步改革结算方式,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院预付标准。缩短医保结算周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付制改革,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等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和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刷卡结算。

  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特困救助家庭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医药费一站式报销。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减轻患者负担

  亮点: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要点》提出,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订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实施方案,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基本药物报销机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进一步落实我市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建立统一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平台,公立医院全部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建立生产、供应保障机制。

  在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加成费用通过医疗保险支付和财政投入给予补偿。

  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验,基本药物品种抽验达到百分之百,并加大市场流通药品监督抽验的力度。加强对执、从业药师的培训及监督管理。允许并保证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水平越来越高

  亮点:每个涉农区县都将有三级医院。

  《要点》提出,要搞好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改扩建塘沽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和宁河县等区(县)级医院,加快实现每一个涉农区县都有一所三级医院的目标。建设宝坻区、武清区和塘沽区等中医医院。支持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扩大能力、完善条件和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完成一批村卫生室达标建设。

  制定并启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划。新建、扩建市安定医院和塘沽区安定医院。推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标建设工作。加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在每个卫生院设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由市政府出资,年内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420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260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550人,妇幼保健医生规范化培训50人。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后到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依照相关政策享受中级、副高级职称工资待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亮点:扩大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常规免疫规划疫苗达到11种,预防12种传染病。

  《要点》提出,落实民心工程目标任务,无偿向全体市民提供18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妇女儿童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重点人群进行叶酸水平监测、补服和健康教育。扩大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覆盖率。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常规免疫规划疫苗达到11种,预防12种传染病,接种率达到95%以上。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0元以上。

  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医疗卫生改革八项政策,对具有公共卫生职能的医院人员工资给予定额补助。对承担应急救治任务的医院给予专项补助。研究制订市和区县对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四险”补助的具体办法。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亮点: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要点》提出,制定本市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进一步搞好我市第五中心医院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和做法。抓紧研究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问题。建立全市统一的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市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费用控制等进行综合考评。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为困难群众“医疗减负”

  个人负担部分年最高报10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凡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四类人员在卫生机构就诊时均可享受多项“就医减负”,对救助对象参保、门诊医疗、住院治疗等方面开展全程救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可根据标准享受分段救助,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0万元。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极端个案的发生。

  据了解,被列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四类人员分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以及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参保救助、就诊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等方式。按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参保。

  此外,还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市区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救助标准(明年起实施)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就诊时

  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在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中,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

  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6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4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还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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