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铜腐败窝案再次开审3名被告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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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腐败窝案再次开审3名被告当庭翻供

2010-03-04 09:29:46  ·   15次点击

  云铜窝案休庭1个月后,昨日再次开庭,公诉方指控云铜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陈少飞,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昌立明)总经理郑汝昌和副总经理戴琨犯有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及虚报注册资金罪。被告人当庭否认挪用10亿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也对挪用公款做了无罪辩护。

  主动交代受贿属自首

  控辩双方辩论时,在挪用公款罪名上,公诉机关称,3被告利用银行搭桥,达到目的,3被告均构成共同故意犯罪,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陈少飞与昌立明公司开展商业业务,没经公司同意,属个人决定。

  而对于受贿罪的指控,陈少飞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主动供述了受贿350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构成自首。

  在指控其余两被告人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上,公诉方认为,所注册的公司实际上没有资金,还隐瞒真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进行注册,其虚报的注册资金达到上千万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虚报注册资金追刑责的60%。

  被告当庭翻供否认挪用

  法庭上,陈少飞当庭否认挪用公款的指控,他认为“融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陈少飞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陈少飞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足够的有效证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所谓的“公款”,也不存在公款被挪用情形,开具票据是履行支付义务,因为有购销合同,是合同义务;而有购销合同是因为有贸易。涉案的贸易特殊性在于没有货物实际流转,但不是所有的贸易都要有实际的货物流转。贸易融资性质实际上三方受益,没有受害人,不能否认本案中的行为有违反行政法规、更有违反财经纪律的嫌疑,但民法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刑法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同时,李春光还认为本案的行为不符合“挪用”的客观要件要求,不构成“挪用”,因为被指控挪用的时间在8月份,发生挪用公款却在3月份。

  郑汝昌、戴琨的辩护人对挪用公款罪也做了无罪辩护,并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也做了无罪辩护。

  焦点:融资是否造成云铜损失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云铜公司发布的因3被告挪用公款融资造成损失的公告。辩方也向法庭出示了两份云铜公司向社会发出的澄清公告,证明3被告人在涉案的融资方面,程序合法,按程序操作,并证明其行为没有对云铜公司造成损失。

  辩方认为,3被告的行为是公司行为,结果是导致了云铜股票的上升,对云铜是有利的。

  花絮:旁听席传来的笑声

  昨日上午,云南公证司法鉴定中心两名鉴定人接受了控辩双方的提问。询问中,鉴定人对李春光律师说:“我们只就鉴定进行回答,并不想和你玩文字游戏。”旁听席上顿时传来一阵笑声,这样的笑声在控辩双方及鉴定人反复的问答中,出现过两三次。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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