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选拔任用干部须接受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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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选拔任用干部须接受民主评议

2010-03-04 09:30:42  ·   20次点击

  本报讯(记者陈科)近日,省委组织部出台《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要求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同时,对党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均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

  《办法》规定,民主评议对象包括新任用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新任用的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还包括破格提拔 (含越级提拔)的领导干部。民主评议一般在当年底或次年初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也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进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不仅包括全委会委员、候补委员,还包括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督促指导被评议的党委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责成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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