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原交通征稽人员安置的意见和建议

对陕西原交通征稽人员安置的意见和建议

2012-09-12 08:16:26  ·   334次点击

对陕西原交通征稽人员安置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您好: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精神,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于2009年12月12日将原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整建制划转成立陕西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发改委、陕编办( 2009)21号文件),是妥善安置征稽职工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现有征稽队伍的整体优势,依法强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 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进一步改善交通运输环境,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重要的作用。但省交通运输厅没有按成立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时的省发改委(陕编办( 2009)21号)文件精神执行没有整建制将征稽人员转岗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岗位,而是转岗到干线公路路政执法,但现行干线公路路政执法体制不顺,隶属关系复杂,上下不统一,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干部人事任命都无法落实,有的市公路局路政业务没有衔接,人员整合不到位,如榆林、延安、安康、商洛、渭南、杨陵等市,各支队和大队只是一个空架子,试运行几个月后两家人员又无法融合,工作相互推委、扯皮,公路段又在不断的制造矛盾,原路政人员又自动撤回(有的县根本就没有省道而只有几十公里的干线公路,路政人员有6、7个人,根本不需要在增加人员了)。新成立的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和大队根本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致使原交通征稽人员至今还在家里待岗、等待、无奈,严重影响干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也不利于干线公路路产路权的维护,更不利于确保干线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恳请陕西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编制办的领导能走出去看一看,吸取其他省的先进做法,如:云南、新疆、辽宁、甘肃、山东、青海等省成立统一独立的路政执法机构,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有所创新;目前,赵正永主持召开省政府2012年第9次常务会议:一是围绕构建服务型政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实施“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二是省政府对全省公路建设政策进行调整,以高速公路建设为主,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为辅,实现县县通高速的目标;三是省政府提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收回高速公路企业路政执法权,新增高速公路保畅人员3000编制;四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希望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人事厅、省编制办的领导和各级政府的领导在百忙中关心一下原交通征稽人员的安置落实工作    
    建议陕西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1、根据2011年8月26日赵省长在省交通厅召开省政府交通运输专题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高速公路保畅新增3000编制(根据省公路局办公室2011年9月6日网上信息);成立高速公路保畅执法机构;其中:现高速公路政人员转岗保畅2000人,原交通征稽部分人员转岗高速公路保畅,剩余征稽人员带编制按陕编办(2009)21号文件精神整建制转岗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岗位.
 2、要求交通运输厅认真执行省编办、(2009)21号文件精神,妥善安置原征稽干部职工,充分发挥现有征稽队伍的整体优势,依法强化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完好,进一步改善交通运输环境, 确保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权交给省路政执法总队 ,支队,大队,独立法人) 
    3、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国务院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公路路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应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实行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厅垂直管理路政执法机构(总队、支队、大队),尽快理顺全省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收回高速公路企业路政执法权,形成一个上下统一、高效运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路政执法主体 (如;甘肃、云南、黑龙江、新疆等省路政执法主体),不给地方政府增加负担。
    4、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发改委、省编委监督处领导检查交通运输厅为什么拒不执行省编办(2009)21号文件精神,取消交通厅自行出台的陕交(2010)无法执行的47号文件,尽快执行省编办(2009)21号文件精神,现在全省正在开展“三问三解”工作,请追查交通运输厅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安置落实好原交通征稽人员转岗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岗位工作,难道还要等十八大召开之后才安置吗?
   (请赵省长以大局为重,实事求实,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稳定人心,解决落实好安置工作,改革都已经四年了,请不要一味的再踢皮球,甩包袱想交给地方了事,请认真执行省编办(2009)21号文件精神,将陕西原交通征稽人员整建制转岗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岗位工作)。
  谢谢领导!
                                               
                                                           二0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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